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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买房丈夫不知 离婚后事发法院判补偿前夫

搜房网综合整理  2011-12-05 09:06

[摘要] 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伪造未婚和离异证明购买房产,离婚后被丈夫知晓,丈夫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这套房产。近日,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来源:江南晚报

本报讯(晚报记者 通讯员夏倩)夫妻携手走进金婚实属不易,可这一对已共同度过48年婚姻生活的耄耋老夫妻,却因一笔71万元的拆迁款打起了长达2年的官司。昨日下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这是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首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

48年婚姻被一笔拆迁款搅乱了

现年86岁高龄的宋阿婆与90岁的李大爷是1963年再婚的,婚前各自都有子女,婚后也未生育。两年前,宋阿婆的祖产赶上拆迁补偿了71万元,因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拆迁的事宋阿婆全托付给了继子李京。拿到钱后,李京便把钱给了李大爷,这让宋阿婆甚是不满。但李大爷的回答却是钱已经交给儿子保管了。

去年,宋阿婆将继子、老伴告上了法庭,要求继子返还35万元拆迁款给宋阿婆个人。在法院的调解下,李京向父亲和继母全额返还了该款。但没过多久,当宋阿婆问老伴要钱时,老伴称账上还有44万余元。这下宋阿婆更急了:“才几个月你就挥霍了26.4万元,这钱我怎么放心让你保管?”李大爷回应:“我是一家之主,钱就应该我保管。”无奈之下,宋阿婆选择了离婚。

在法官问及李大爷钱的去向时,李大爷称,这笔钱被自己用掉了,但自己没有任何凭证。当时年事已高的李大爷已经住在了敬老院,因手术不方便行动,法官前往敬老院为两位老人安排了一次开庭。躺在床上的李大爷多次表达自己的心声:“我们感情很好,都是因为这笔钱才闹矛盾。只要她回到我身边,这钱我们一起用。”宋阿婆却说:“在他身边我连佣人都不如,他控制经济大权,脾气不顺时还要对我打骂,为了以后的生活,我要离婚。”最后,法官考虑到当时两位老人结婚已47年,共同生活扶持多年,有和好的可能,判决两人不准离婚。对于20几万元的花销去向,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剩下的44.6万元暂时存在法院账上。

老太两度起诉“分家不离婚”

今年7月,《婚姻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宋阿婆发现其中第四条款符合她的诉讼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这一条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阿婆再次向法院起诉。“我们分居也两年了,我只想要回属于我的钱。”李大爷一再表示,希望宋阿婆回来,不要分家。“我年事已高,48年夫妻不容易。现在我身患

绝症,日子不多了,就想两人在一起走完最后的人生。”昨日法庭宣判时,两位老人由于年事已高都未到场,而是由双方代理人出庭。

法院认为,71万元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就如何保管、支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李大爷不能举证自己已用26.4万元的去向,其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宋阿婆对该26.4万元所享有的平等支配权。为了能够实现宋阿婆对该71万元享有的权利,加之李大爷目前健康状况不佳,最后法院认为对宋阿婆、李大爷共同共有的71万元拆迁补偿款应以均分为宜。

新解释突破婚内不分割财产传统

承办法官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出台后,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不离婚而单独分割财产。这一条款突破了婚内不分割财产的传统。婚内分割财产制度对保护夫妻双方弱势一方具有进步意义。夫妻双方中的弱势一方可以在维持婚姻存续的前提下,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但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保障子女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不到万不得已不能分割。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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