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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9月份工资一律适用新税法3500元起征

搜房网综合整理  2011-09-08 09:09

[摘要] (来源:扬子晚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在解答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问题时表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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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子晚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在解答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问题时表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

这位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举例来看,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这位负责人说。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这位负责人表示。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各级税务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个税法的相关规定,加强税法宣传,认真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和疑问,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做到依法征税。同时,也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要学习并理解好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9月份发8月份的钱南京有单位财务仍说参照旧个税法代扣

另有单位“好心”将8月的钱故意拖到9月发,其实未必划算

新旧税法,交税大不同

刘先生计算了一下,他当月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后)6500元,个税扣除额2000元,应纳税所得额4500元,这一应纳税所得额在旧个税法中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

按照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刘先生的个人所得税=4500×15%-125=550(元)。

而如果根据新的个税法计算,刘先生的个税扣除额3500元,应纳税所得额应为3000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

按照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3000×10%-105=195(元)。

按照新税法或者旧税法,两者的差额达355元。

9月份发8月份的钱,仍参照旧个税法?

刘先生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新个税法的实施,让他感到很高兴,因为税缴少了。然而让他有些意外的是,月初当他向财务部门咨询即将发放的薪金是否能够按照新税法减税的时候,财务主管竟然告诉他,他们9月份发放的是8月份考核薪金,而这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仍然参照旧的标准实行。

刘先生很失望,参照新税法还是旧税法,交的税可大不一样(详见右表)。

南京市地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副处长张建强昨表示,就此例而言,纳税人只要是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因此就刘先生所反映的情况而言,该外资企业的财务主管应该纠正自己错误的理解,刘先生在9月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只有195元。

张建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9月实际取得的工资都要按新税法计税,如果纳税人发现被多扣税了,可以拨打12366向税务部门举报。

薪金合并缴税不一定划算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有些“精明”的单位为了帮员工少缴个税,将8月份的薪金延迟至9月份发放。合并发放薪金的方式如何计算个税?张建强对此表示,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具体计算时,对于9月份取得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这种合并缴纳的方式究竟能否降低个税呢?记者还是以刘先生的收入作为例子。

设定刘先生8月份应取得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后)为6500元,9月份应取得工资也为6500元。如果单位将两个月工资合并在9月份一起发放的话,按照新税法和公告的规定,其9月份取得的所得应适用新税法和税率,但因在一个月内取得,其应纳税额为6500+6500-3500=9500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25%和1005,最终个人所得税=9500×25%-1005=1370(元)。

而单位仍然将两个月工资分开发的话,刘先生8月份取得6500元收入,个税缴纳额(参照旧标准)为4500×15%-125=550(元);9月份取得收入缴纳个税额(参照新标准)为3000×10%-105=195(元)。

两个月加起来的个税缴纳数是745元。显然将两个月积累在9月份一起缴税的方式,并不一定划算,反而缴税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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