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土资源部对土地市场的监控范围正在继续扩大到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近日,国土部向各省国土部门下发了《关于严格落实异常交易地块上报制度有关问题的函》,要求各县级国土部门对2011年以来的成交地块进行清理,对漏报的地块应在6月30日前补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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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有关住房限售规定的特别告知、违反住房限售规定解除合同的责任等条款,详细介绍了本市住房限售政策的具体内容。
如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如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如因违反限售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并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处理:
双方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本合同手续;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等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将限购令明确写入合同,不仅为买卖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标尺,也预示着限购令或将在上海长期执行,限购令的法律效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要看清新增的责任义务条款,由于违反限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写入了合同条款,如规定买家隐瞒住房实情,违反限购规定,需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就包括违反限购规定应赔偿由此所致卖家的经济损失,这就使得购房者在购房时为避风险会更为审慎,也会督促购房者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减少因限购引发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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