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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为何难产?

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杨正莲  2010-01-28 09:45

[摘要] 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原计划在2008年完成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近两年却尚无音讯。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均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拆迁问题非常敏感,现在不适合接受采访,“新的拆迁法规什么时候能够出台还不好说,事情本身比较复杂。”

政府角色再定位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有望规范拆迁活动。该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因与上述条款抵触,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曾被传言要停止执行。

为此,2007年8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通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前,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已经引起住建部的关注。2007年4月初,由住建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主办的城市房屋拆迁理论工作研讨会上,来自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住建部和各地拆迁管理部门的代表就《物权法》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影响达成了共识:

首先,需要对条例做出修改并上升为法律,“与现实管理机制相适应的能保留的应该保留,从立法上不要做太大的变动,以免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建设”。

其次,对拆迁和征收的关系要进一步研究。

再次,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公正,保障被拆迁人或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最后,要坚持与完善评估制度,扩大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随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被正式提上工作日程。

据一位了解条例修改进程的学者介绍,目前为止,相关部门至少提交了两次修改草案,但是均没能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主要原因就是没有真正领会把公平正义放在位的精神,也不符合《物权法》的基本精神,《物权法》说要征收单位和个人住房的,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而他们起草的办法做不到这一点。”这位不愿意具名的学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据新华社报道,2007年1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是项议题。

会议认为,这个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温家宝总理说:“这样做,用的时间长一些,但这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据《京华时报》报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曾经在2008年3月上旬透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草案有很多重大的改进,最重要的一个是理念上的变化:要以政府为拆迁主体来进行制度设计。”

其初衷则是,拆迁属国家征收行为,由政府来主导完成,进而减少拆迁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认为,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是征收人,政府要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地方政府滥用公共利益怎么办,我们有什么法律救济手段?这是关键问题,需要法律规定明确的强制手段。”

难产之因

2008年3月6日,城市房屋拆迁委员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住建部有关负责人透露,为配合《物权法》的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入修订阶段,但面临诸多尚待研讨的新课题,如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原地回建如何实现、补偿标准的制定如何切合实际等,国家有关方面正在研究。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学者也认为,条例修改的真正难点在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杨在明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就我个人的办案经验来看,现在有80%的是商业拆迁,只有20%是公益拆迁。”这就意味着,如果严格限定公共利益,“很多项目就拆不了,这也是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室中心处长赵路兴则认为,由拆迁引发的矛盾往往集合了医保、就业、低收入、住房等等各种社会问题,“想要把住房拆迁制度修改好,让社会各界都认可,这个难度也是可想而知的。”

那么,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中如何解决这些矛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要严格保证只有存在“公共利益”时地方政府才可以介入拆迁,“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务必保证公开、公正、合法、科学。”

而对于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应该如何补偿,刘俊海认为,必须引进市场化的补偿手段,“公共利益的增进应该由全体人埋单,而不应该让被拆迁人单独承担,被拆迁户已经被剥夺了财产所有权,就不能在财产价值上再次被剥夺,而且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为市场化补偿提供了可行性。”

界定了公共利益之后,非公益性的拆迁还要不要做?王才亮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非公共利益的拆迁需要协商,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不存在地方政府介入的问题,地方政府应从这里退出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则认为,“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土地财政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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