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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如何处置 收回令引来热议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11-09 17:20

[摘要] 很多人对于70年产权房到期后要怎样处理存在疑问?到底70年产权房到期后会是什么样的局面呢?

很多人对于70年产权房到期后要怎样处理存在疑问?到底70年产权房到期后会是什么样的局面呢?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场拍卖1月6日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的规定,却在范围引发波澜。

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到底怎么处置?这是房主们的普遍疑问。

“这种做法与情不合、与法不符”

知名律师、财经评论人马光远在微博上发表看法,认为上海该新规意味着老百姓的房子一旦到期将一钱不值。这违背了《物权法》立法时搁置争议的基本原则,与情不合,与法不符。

“这么一来,辛辛苦苦买套房,最后不等于是租一套房吗?只不过交的是70年的租金!”有网友如此质疑。

“说实在的,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德军表示,尽管不少法律涉及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收回”问题,但都是有前提条件的,不是地方政府自己想收回就能收回的。

“按目前的土地出让制度,开发商买的地相当于是租的,但房子是产权人的,土地到期了,产权房怎么办?《物权法》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法。而非住宅用地届满后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的说法,实际也很模糊,因为目前根本找不到相关法律规定。”

在蒋德军看来,如果这些问题都还不明了,却规定“土地期满收回”说不通。他揣度,上海有关方面可能是在探路,“很可能是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一种处理尝试。如果老百姓反应强烈,就不会实行;反之,则可能成为‘游戏规则’。”

法律人士认为,在国家土地期满续期细则没有出台之前,地方不应贸然制定相关规则,以免公众产生“背后隐藏着伤害公众权利的动机”的担忧。

国土部门:这是外界误读

江苏省国土厅副厅长吴震强1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土地出让问题,1990年曾经颁布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2007年《物权法》也有相关规定。

1990年的《暂行规定》明确,出让的是土地使用权,不是所有权租期为70年,到期要收回。其次,土地上的附着物,其价值按照折旧率来计算,如果不谈房屋在文化等方面的价值的话,建筑在70年后基本没有多少剩余价值了,房子越旧越不值钱。

“《物权法》规定可以续期,也就是续租,但怎么续、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没有明确,因而人们对此有异议。我个人理解,70年期满后重续租的时候,应该也有一个限期,只要是租,就要付租金,但70年后租金怎么交,现在还没有说法。有一点很明确,就是续租时也有限期,不可能是永租。”吴震强说,现在上海的做法是“土地到期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剩余价值”,这是人性化操作的体现,就是房子到70年后还值多少钱政府补偿给你多少。

“房子是你的,但土地不是你的。在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必须把土地和房屋分开,现在买房子的时候,国有土地并没有卖给你,到期收回时,收回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吴震强认为,我国土地出让制度和土地私有国家不同,根本上是由于土地是国家的。

至于到期的房子到底值多少钱,吴震强表示,比如南京新街口一栋上世纪90年代的100平方米的旧房子,现在能值200万左右,主要是土地级差地租造成的,不是房子本身值200万,而是新街口地价值钱。同样的房子放在南京六合,就远远低于200万了。

南京工业大学天诚不动产研究所副所长吴翔华也认为,外界对上海土地“收回令”有误读。他说,土地权回收并非新鲜的事情。他觉得上海的规定就是一种重申,“市场上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一批商业办公用房的土地使用期即将到期,重申可以提醒公众,老房子和商铺等的价值与价格是有偏差的,要小心投资。”

“收回令”带来不动产忧虑

“收回令”再次激发了公众对于不动产的忧虑。

南京一家专业房地产网站针对上海新规做了一项“还要不要买房”的调查,买与不买形成了观点争锋。“要买”的主要理由是:“不买房子住哪啊?”“70年之后,我们都不在了。管它呢,该买还是要买,人生苦短,烦什么。”

“不买”的则认为,土地70年后将被政府收回,房子成为“空中楼阁”,那现在的房价就是被严重高估了,买房炒房是“博傻行为”。还有观点认为,既然意味着是缴纳70年的租金,那就表明房子主要承担的是居住功能,保值增值功能已经弱化。

有业内人士称,上海新规一旦实行,对市场将产生强烈刺激和暗示作用,加上要征房产税等信息,都会悄然影响人们对房地产市场走势的判断。

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买房成了傻子才干的事?

(今日早报)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的规定,在业内掀起争论。记者发现,“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规定出现在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下称“2号预申请公告”),即去年9月,公告中,多数地块的预申请须知中都出现了这样的规定。更有甚者,一些地块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

70年出让期满后无偿收回的字眼,频频出现在上海的土地出让公告中,这是不是代表政策的转向,不敢妄下结论,但这其中透露出的信号非常令人不安。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既然法律已作出明文规定,上海出台的这项明显违法的规定还真有点让人看不懂了。有人猜测,这是否与上海风传已久的、要出台房产税的政策有关,可是房产税不是被定位为调控房价的手段吗?调控不是一棍子打死,是不是一定要做得这么绝?

以买现在市场上比较普遍的上世纪80年代的房子计,还贷30年,剩下的使用价值只有10年左右,也就是说一个人年轻的时候辛辛苦苦攒钱还贷买房,临老了,被无偿收回,你可能一无所有。

这对所有的有房一族来说未免太残酷。没有了土地的价值,很多老房子还能有多少价值,那么我买这套房子图的是什么,我还有什么理由非买房不可。对于控制高房价而言,这是个杀手锏,但对于民生而言,这公平吗?

这种不近人情不合法理的规定,实在不应该出现在土地出让公告之中,这不是一纸规定就能把权利和责任撇干净的,也不是你一句话,说收回就能收回的。

那么上海是何用意呢?是为了多收那三五斗的土地出让金?网友的这种怀疑也不能说是空穴来风。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金上面的冲动很多时候已经到了难以自抑的地步。国家耕地红线不能动摇,那么土地总有卖光的那一天。没有土地的时候怎么办,拆了再卖是一条路;70年土地出让期满了,拿回土地再卖一次,也是一条路。

当然,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文字变化是为物业税预留了操作空间。“房产税、土地出让金、营业税等各种交易环节的税收,可能都会改革成房产保有环节的物业税。”最终实现物业税之后,土地出让金被取消。如果真能做到这样,那也是民生幸事,至少房价不会被土地成本推高。可是,在这之前,至少地方政府要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更要有一揽子的房地产业何去何从的解决方案。如果在此之前,在改革方案还没出台的情况下,就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标明“无偿收回”的字眼,那么,就是在拿公众的利益开玩笑。

而且,地方政府真的能舍弃土地出让金这块大肥肉吗?真的能摆脱“土地财政”的诱惑吗?对此我表示怀疑,就怕房产税照收不误,土地出让拍卖呢,也照拍不误,所谓70年的使用权,只是给多收一点土地出让金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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