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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变味"一房一妻"丈母娘时代或成历史

房天下  作者:顾彤  2010-12-01 09:03

[摘要] “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在双方结婚8年后即作为共有财产”的说法早已成为过去。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为婚前财产权属办理公证,已没有必要。

切莫“一夫一妻”变味为“一房一妻”!!!

——十年地产专家解读《新婚姻法》房产分割风险!!

——丈母娘决定高房价的时代也许将成为历史……

>>>相关阅读: 《婚姻法》拟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

“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在双方结婚8年后即作为共有财产”的说法早已成为过去。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为婚前财产权属办理公证,已没有必要。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从登记之日产生效力,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即使没有举行仪式,在此期间购房,如果是一方出资,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才是出资方个人的财产。根据2001 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

顾哥解读《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解读:

、婚前房产的指的是夫妻双方单方面已经完成了购房合同的签署,合同上购房人(购房合同和缴款票据上的名字)的名字决定了房产的归属;

第二、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完成合同签订,但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的,在婚姻期间的贷款费用由双方均分,比如,丈夫宋思明先生购买的北京大兴产权房一套,妻子海藻用打工挣钱和宋思明一起还款,3年后两人离婚,海藻可以获得3年中婚姻持续期间的贷款的一半的所有权;

第三、案例剖析:上海美女田某结识山西煤老板冠希哥哥,两人迅速关系升温而后同居,一周后结婚,田美女充分享受在宝马中哭泣的幸福,一年后两人离婚,冠希哥在山西的煤矿产业和上海星河湾的3套价值上亿的大宅产权归男方所有,田美女仅能拥有婚姻期前冠希上海购买的一套公寓的还贷款(冠希哥提供贷款月供但是由田美女负责相关手续)的1/2和冠希哥送给她的LV包、每月5000大洋的零花钱等个人财产;

第四、如果女方一定要争取获得房产的一半,只有男方书面签订房产赠与协议或者明确在婚前房产的房产证上加入女方的名字,做出产权人相应变更,才能达到婚前在宝马车哭泣,婚后分得一半房产的幸福生活!!!

前段时间上微博,看到一个房奴兄的留言很洗具,说今天中国由“一夫一妻制”变成了“一房一妻制”,呵呵,《新婚姻法》的出台,让“一房一妻制”变得曲折并且艰难……

婚姻未必是爱情的坟墓,毫无爱情的欲望才是婚姻的坟墓——顾哥语录

希望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而不是有钱人终成圈鼠……

《新婚姻法》告诉我们,“房婚”有陷阱,结婚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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