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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瞒公司下骗客户 无良售楼员吞了买房人13万

扬子网  2010-06-25 17:12

[摘要] 这头瞒公司那头瞒客户,虚报房屋总价,私刻印章开具假收据给买房人,将虚假报价和真实房价的差额装进自己口袋。

这头瞒公司那头瞒客户,虚报房屋总价,私刻印章开具假收据给买房人,将虚假报价和真实房价的差额装进自己口袋。通过这种方法,“80后”房产销售员魏松骗了好几个客户,其中一个客户的房产证上都被他加了名字,弄得法院不得不到魏松坐牢的监狱里去开庭审案子。南京下关法院法官告诉记者,现在很多房产公司为了防止竞争对手知道自己底牌,很多优惠措施都不透明,对外是一个价,内部人员掌握的又是一个价,买房人根本不知道这里面的名堂,这就让魏松这样的销售员留下了骗人的空间。提醒广大买房人,即使是到知名大开发商买房,也要多个心眼,收据一定要到财务人员那里去开,不要接受营销人员单独开出的收据。

私刻印章骗客户定金

魏松是典型的“80后”,头脑灵活,口才也不错,尽管做营销顾问底薪并不高,但只要业绩做得好,每月的提成还是不错的。工作了一段时间后,魏松渐渐摸出了一点“门道”。公司出于生意需要,各种房型的销售底价都是内部掌握的,一些优惠政策也是不透明的,营销顾问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为了能让自己手头更宽裕一些,魏松悄悄买了一本收据,仿造公司的印章,在小摊子上刻了1枚销售专用章,准备“在合适的时候操作一下”。

机会很快来了。2005年,公司为促销,出台了5号楼补贴3%房屋维修基金的优惠政策,但并没有对外公布。这天一上班,魏松就接待了三拨人。根据职业经验,魏松把工作重点放在了购房可能性的李先生身上。经过一番详细的介绍、比对,李先生有些心动,魏松适时提出可以向公司争取维修基金优惠,李先生盘算一下:200多万的房子,维修基金稍稍降一点,也有万儿八千。李先生签下确认书,交了定金,给魏松留了手机号。两天后,李先生接到了魏松的电话,魏在电话里说:“维修基金免了一半,只需要交1.5%,要现金,今天就要把合同签了。”省了3万多,李先生挺高兴,带上准备好的首付就来找魏松办手续了。魏松拿出自己备下的收据和印章,收下了李先生的3万多元现金,开了收据。随后几天,魏松如法炮制,很快就进账了9万多元。

虚高报价多收十几万

“虚高报价”是魏松琢磨出的另一条“致富捷径”。2006年7月,公司新楼开售,手头已有好几套房子的戚女士再次找到魏松,告诉他自己看中了一套130多万的房子,能不能对老客户多优惠一些。魏松答复“112万,首付要从员工账户走。”一个平方便宜了一千多,戚女士也觉得比较到位了,很快签了协议,把首付款打到了魏松的账户上。魏松给了戚女士两张收据,一张30万,一张13万,公章不太一样。魏松解释说:“收据是临时的,验房时再换正式发票。”不疑有他的戚女士也没多想。

第二年5月,新房交付,戚女士拿着收据要换发票,这时的魏松早已离开公司,新业务员告诉戚女士“13万的收据是假的”。公司的客户档案找出来了,戚女士的购房协议上清清楚楚地写着“总价998200元”,签着戚女士的名字。戚女士赶紧解释“是魏松写的,他说可以减税”,但公司的答复是“房子就是这个价”。原来,公司规定老客户是可以享受多重优惠的,2次折扣一打,130多万的房子像戚女士一样的老客户只需付99万多。魏松签给戚女士的是112万,以减税名义报给公司的却是自己另做的一份合同,并且模仿戚女士的笔迹签了名,账户里轻松地多了13万。李先生、戚女士先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接到派出所的电话,魏松在家人的陪同下走进了派出所,口袋里的钱却已花得差不多了。今年年初,下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魏松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7万元。并且责令退赔犯罪所得221886元。魏松没有上诉。

法院帮客户要回产权

魏松进监狱服刑了,但事情并没有结束。今年3月,魏松再次当了被告,还是做售楼顾问期间的事情。周先生买的140多万的房子办不了产权证,告到下关法院,原因是购房协议上多了魏松的名字。魏松为周先生办购房手续,用的还是直接经手钱款、开真假收据的手段,周先生付的首付是46万多,魏松“截下”的是18万。魏松又告诉周先生“房源紧张,公司要求加入公司员工的名字才好操作”,周先生以前买房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就同意了,要魏松写了承诺书,保证办产权证时不会有麻烦。魏松重新做了协议,加上自己的名字,模仿周先生的笔迹签了名,连88万贷款协议上都是周、魏两人的名字。2009年,等周先生拿到房子、还完贷款,要办证时,房产局不同意去掉魏松的名字,周先生找到开发公司,魏松已经辞职了,公司也解决不了,只好告到了法院。

案子在魏松服刑的监狱开庭,原告周先生要求确认被告魏松不是房子的购买人,但魏松却认为自己应当有一半的产权,有了自己的加入,周先生才拿到了内部优惠价。法院认为,周先生与魏松共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形成了共同购买的合同关系,形式上房屋产权应为两人共有。但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要条件,原被告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均证实,契约中增加魏松的名字,目的不是让魏松成为共同购买人,而是享受优惠价格,周、魏两人共同购买房产并非签约当时买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魏松也没有付过房款。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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