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变更到侄子名下,当事人四处奔波,至今没有结果。日前,家住太湖街道东绛的言女士向无锡日报反映了她的困惑。
自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变更到侄子名下,当事人四处奔波,至今没有结果。日前,家住太湖街道东绛的言女士向本报反映了她的困惑。
十年后才知房产被变更
言女士说,1997年,她丈夫戈某委托侄子在其老房宅基地上翻建新房。当时约定:房屋的建造资金由双方分担,房屋的产权仍然归叔叔戈某,侄子可以居住,但侄子须留出第二层一间供叔叔居住。当年戈某在取得“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后,戈某夫妇便很少过问房屋的问题。直到2007年,此处房屋要拆迁,言女士才获悉这栋房屋的产权已在侄子名下,而她一直被蒙在鼓里。
上诉法院撤销房产证
言女士随后在市房管局了解到,侄子早在2003年3月就办理了房屋的所有权证。戈某夫妇为此上诉法庭,2009年2月,市中院终审判决“房产证与事实不符”,撤销了侄子的房产证。然而,当言女士到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申请重新办理房屋土地证时,却被工作人员回绝,称戈某已在2001年将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到侄子名下,其侄儿的土地证是有效的。言女士大惑不解,因为他们夫妇从未办理过什么“变更手续”。
部门回应:变更程序合法
1月29日上午,记者陪同言女士一起来到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在该局出示的登记档案中,可以看到2001年“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审批表。其中,原戈某土地证的“变更记事”栏中,有“该证经办理变更,已作废,2001年9月18日”字样。此外,还有一张以戈某口气拟就、落款2001年9月12日的“变更协议”——协议称“戈某因为经济条件有限无法建造,经协商,同意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侄子所有,现占地69.4m2”,并附有戈某和侄子双方签名、东绛拥宪村村委会公章以及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东绛管理所公章。工作人员称他们完全是依法办事,程序完备。
当事人:变更协议疑点重重
言女士对此说法不认同。她承认,自己从来就没有保管过土地证。以前土地证由镇政府统一管理,后来是侄子之妻董某冒领了他们的土地证,这是她从镇政府土地证领取签名中发现的,而他们并没有委托董某领取土地证。对土地使用权无端“被”变更,更是毫不知晓。
她质疑说:该变更协议双方签名的笔迹显然是同一人,可断定是作伪。此外,该协议没有当时镇政府的公章。她查过相关法条,认为镇政府的公章是该协议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该协议没有镇政府公章,而且签名明显作假,却依然成为办理土地变更的要件,她表示不理解。她认为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应该主动撤销这张明显存在问题的土地使用证。
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认为:土地变更作为一项民事行为,并不需要镇政府的公章,并且在办理“变更”过程中,材料齐备、程序合法。至于“变更协议”的真伪,他们没有做出鉴定的义务。如果言女士认为变更协议有假,她可请司法机构做出鉴定,该局将依据司法结果重新审议,或撤销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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